租号2003

时间:2020-06-03 14:10:02 作者:h租号网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施工中使用的钢盘混凝土模板的支、拆、运输费用或租赁费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  )。

B 答案解析:[解析]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一般包括①环境保护费;②文明施工费;③安全施工费;④临时设施费;⑤夜间施工增加费;⑥二次搬运费;⑦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⑧混凝土、钢盘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去、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⑨脚手架费;⑩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11)施工排水、降水费。些影响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施工中使用的钢盘混凝土模板的支、拆、运输费用或租赁费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 )。

正确答案为:B选项

答案解析: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一般包括①环境保护费;②文明施工费;③安全施工费;④临时设施费;⑤夜间施工增加费;⑥二次搬运费;⑦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⑧混凝土、钢盘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去、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⑨脚手架费;⑩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⑾施工排水、降水费。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 206号),施工中使用的钢筋混凝土模板的支、拆、运输费用或租赁费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  )。

正确答案为:B选项

答案解析: 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 206号)(此文件已更新),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一般包括下列项目: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为成品保护所需机械费、材料费与人工费之和。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因此,正确选项是B。

急求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他字第16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 200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

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

(云高法报[2003]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较多。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对城市和农村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及是否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并不一致。在我省,对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在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自用房屋,且所建盖的房屋未按《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也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后将自用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性用途;承租人使用房屋后,也未因为房屋用途的变更而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和完善或整改消防设施,或者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相关规定建盖房屋而导致承租人不能申报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另外,-些农村地区原来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而现在方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在审理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常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而以此为据来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

《消防法》及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均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改正或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和租赁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上,我院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工程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应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地以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就一律以租赁合同违反消防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城市房屋,如果建筑工程从设计开始就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也未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就开工,导致消防工程不合格而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应以标的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有消防设计并经审核施工,竣工后因用途变更导致消防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整改,且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未责令停止使用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二)对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自建的房屋出租后作为公众聚集的场所,如果标的物的出租不符合《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可在责令相关当事人办理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后,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对租赁等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但产权明确为出租人的,或者房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各方对房屋质量没有异议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上述两种意见,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租号2003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2145784@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