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号9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今仍在沿用。
但此文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起参考作用。
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末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已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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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路线长度:21905米
出租车费估算:63元(09年10月11日起:70元 夜间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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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8路 (沪太路中山北路站)上车,坐10站至(小木桥路中山南一路(下客站)站)下车,同站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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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铁4号线 (中潭路站)上车,坐6站至(虹桥路站)下车,步行约2分钟30秒到换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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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费估算:69元(09年10月11日起:77元 夜间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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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
甲方代理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
乙方代理人:
见证方: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的房屋出
租给乙方使用。
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物业验收单》中加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该《物业验收单》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甲、乙双方提供证件
甲方提供:□身份证 □房产证 □户口本
乙方提供:□身份证 □暂住证 □工作证
租赁期限、用途
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二零零 年 月 日起至二零零 年
月 日止。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每月租金共 元。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 。
房屋修缮与使用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
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
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
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
和乙方继续有效。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
房屋。
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
正并修复的;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 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水、电、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相关使用费用,每逾期一天,
则应按上述费用的4%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20%的额度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
金的两倍的违约金。
甲方违约处理规定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日租金的两倍
向乙方赔付违约金。逾期七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履行该合同。甲方除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违约金以外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在租赁期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
屋的,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以及未使用费用,同时按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因甲方房屋权属瑕疵及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进行赔偿。
产权变更
如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
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终止与解除
1、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届满后一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2、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物品视为乙方已做抛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逾期交纳水、电、煤气(天然气)、电话、电视、物业管理等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
严重损害;
(7) 拖欠房租壹个月以上。
十一、免责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依照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依照政府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时间需要拆除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见证方的责任与义务
见证方负责撮合甲乙双方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成交
见证方保证在该合同履行期内,在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负责双方的调解工作
十三、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当地法院
提起诉讼。
3、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见证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补充规定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E—mail: E—mail:
房产证号:
代表人: 代表人:
见证方: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资质证号:
经纪人: 电话:
年 月 日签于北京
附件:
物 业 验 收 单
1.装修情况:
※地面:☐木地板 ☐地砖 ☐水泥地 ☐其他:
※墙面:☐木墙裙 ☐壁纸 ☐立邦漆 ☐彩喷 ☐其他:
※窗: ☐铝合金 ☐塑钢 ☐铁窗
※门: ☐防盗门 品牌:
2.固定设施
☐抽油烟机 品牌: ☐新 ☐较新 ☐旧
☐燃气灶 品牌: ☐新 ☐较新 ☐旧
☐坐便 ☐新 ☐较新 ☐旧
3.电器家具:
☐电视 数量: 品牌型号: ☐新 ☐较新 ☐旧
☐冰箱 数量: 品牌型号: ☐新 ☐较新 ☐旧
☐洗衣机 数量: 品牌型号: ☐新 ☐较新 ☐旧
☐空调 数量: 品牌型号: ☐新 ☐较新 ☐旧
☐热水器 数量: 品牌型号: ☐新 ☐较新 ☐旧
☐微波炉 数量: 品牌型号: ☐新 ☐较新 ☐旧
☐VCD 数量: 品牌型号: ☐新 ☐较新 ☐旧
☐DVD 数量: 品牌型号: ☐新 ☐较新 ☐旧
☐音响 数量: 品牌型号: ☐新 ☐较新 ☐旧
☐电脑 数量: 品牌型号: ☐新 ☐较新 ☐旧
☐饮水机 数量: 品牌型号: ☐新 ☐较新 ☐旧
☐电话 电话号码: ☐有话机 ☐无话机
☐床 数量: ☐新 ☐较新 ☐旧
☐床垫 数量: ☐新 ☐较新 ☐旧
☐衣柜 数量: ☐新 ☐较新 ☐旧
☐书桌 数量: ☐新 ☐较新 ☐旧
☐餐桌 数量: ☐新 ☐较新 ☐旧
☐沙发 数量: ☐新 ☐较新 ☐旧
☐茶几 数量: ☐新 ☐较新 ☐旧
梳妆台 数量: ☐新 ☐较新 ☐旧
☐椅子 数量: ☐新 ☐较新 ☐旧
☐其他:
4.钥匙:共 套,每套 把
5.表数:
水表: ☐1个 表数:
☐2个 表数(厨房): 表数(卫生间):
电表: ☐电卡 剩余字数:
☐查表 表数:
煤气: ☐煤气卡 剩余字数:
☐查表 表数:
☐煤气罐: ☐有煤气本 ☐无煤气本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方: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