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租号段
棚户区改造的全国都有哪些安置办法?
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公棚发[2007]1号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棚户区房屋实际情况,指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应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的实施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鼓励回迁安置。
第五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公证发[2005]1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和支付补偿金额。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选择回迁安置方式后,均要与市棚改办签定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
第七条回迁安置资格的审查确定
(一) 选择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市棚改办审查批准后方可回迁。
(二) 申请回迁安置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被拆迁人具有本市城市户口。
2. 本拆迁房屋具有建设部监制的全国统一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户口内家庭成员姓名相符。
3. 棚户区改造拆迁公告发布前即在此居住(由所在社区,街道和派出所共同出具《居住时间证明》)。
(三) 回迁安置家庭的确定
1户口登记为家庭的基本单位,同一户口即确认为同一家庭。
2 单独户口的夫妻和未婚子女,确认为同一家庭。
3 父母与已婚子女户口不同但共同生活的,确认为同一家庭。
4 回迁安置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回迁安置一套住宅。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要求回迁安置两套住宅的,可按回迁一套住宅执行回迁办法并计算差价款后,再拆分为两套住宅回迁。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
1.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2.同一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同房屋,面积相加,按一套房屋计算。
3.同一家庭不同成员之间的房屋,面积相加,按一套房屋计算。
(五)申请回迁安置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土地使用证;
3.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4.户口薄;
5.结婚证;
6.居住时间证明;
(六)申请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经市棚改办审查确认后,公示七天,没有异议的即发给《回迁安置证明》,并以此凭签定回迁协议。
第八条回迁安置面积的确定,差价计算和产权归属。
(一) 回迁安置住宅以36M|²为最低面积控制标准,以70M²为最高面积控制标准。
(二) 符合回迁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面积36M²(含36)以内部分,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人所有。超过36M²但低于70M²部分,按实际拆迁面积回迁,每平方米(基本楼层)交结构差价款300元,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三) 以被拆迁房屋面积基础,就近上靠回迁户型合理增加面积部分,按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每平方米(基本楼层)1300元,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下靠回迁户型减少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四) 上靠回迁户型只外,被拆迁人为提高居住水平而自愿增加面积的,按商品价购买,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五) 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70M²部分,回迁时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差价。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为公有住房的,按下列办法予以补偿安置
(一) 房屋承租人自愿放弃租赁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发给安置费,房屋由房产部门收回。
(二) 房屋承租人要求继续保留租赁关系的,可在该房屋按规定回迁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继续由承租人有偿使用,房屋所有权归房产部门所有。
(三) 房屋承租人自愿购买的,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的房改优惠售价购买,变为私有产权房屋后,再按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回迁安置。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无房居民,经所在社区,街道证明,市棚户办审查,确实没有住房且无力自行解决的,可按每平方米(基本楼层)1300元的建设综合成本价,回迁安置一套36M²的住宅,产权归己,栋号、楼层、房号由市棚改办安排。
第十一条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住房困难户,可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在其被拆迁住房拆一还一后,上靠回迁36M²最小户型合理增加面积部分,给予价格优惠,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元建设成本价购买,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十二条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的特困户,给予特殊照顾。在其被拆迁住房拆一还一后,没有能力购买上靠36M²最小户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可又政府以减免税费的形式出资购买,安置一套36M²住宅。政府出资部分,产权归政府所有,实行廉租住房制度。
第十三条回迁安置住房均以基本楼层为标准,选择其他楼层的回迁户,应按规定交纳楼层差价。其中二、五楼差价为零,一楼减免60元/M²(建筑面积,下同),六楼减免100元/M²,三、四楼加收80元/M²。
第十四条回迁户在签完回迁安置协议、交齐各项差价款后,按先后顺序自行选择楼号、楼层和房号,选择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用于经营活动但产权登记性质为住宅的房屋,一律按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其营业损失的发放按〈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被拆迁的浮房、无籍房、违章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拆迁,均按〈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共有产权房屋只按一套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如选择回迁安置方式,产权仍按原比例共有。
第十八条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拒迁不搬的被拆迁人,经拆迁人申请,可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决绝搬迁的,可由市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强迁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迁。
第十九条棚户区拆迁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开展拆迁工作。对在棚户区拆迁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后,在棚户区拆迁中,其他政府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棚户区改办负责解释。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