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在哪租
在哪里开出租房屋发票,带什么手续?
1、个人出租房屋可持相关手续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代开发票,并在发票开具时按规定交纳各税金。
2、代开发票时需携带下列资料:1、房屋租赁合同;2、出租方的身份证;3、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若承租方为单位的,还需携带承租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出租的房屋是住宅的,对于公建的出租不能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应按原税率交纳各项税款。
2009-03-24 11:13 补充问题
谢谢 个人的住宅出租真的有优惠吗? 在哪里能找到相关的文件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即出租后不管是用于居住还是用于商业经营),实行下列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月租金收入低于3000元的,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营改增后场地租赁费税率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