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号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
导读:关于免租期合同的收入如何确认的问题,很多小伙伴都不了解.会计学堂的老师在此解答,免租期内应直接确认租赁收入即可.那么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呢?请看下文对这两个问题的具体解答.
免租期合同的收入如何确认?
答:免租期内应确认租赁收入.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分分配.
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免租期收入为0.正常收租期,按应收租金确认为收入.如果按年收租,就在年末确认收入并计提税金.如果按月收租,就在月末确认收入并计提税金.与新营业税法不相冲突.预收租金可以不确认收入,可以先做预收款挂帐,开收据.并交纳营业税(即提前交纳,日后预收的租金冲回时,可以做应交营业税的减项--冲抵应交营业税).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开发票好些.平时会计确认的收入,如果没有收到,挂应收款,实际收回时冲应收款.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所得税,所以收到款项时,所得税无需再次确认.也就是说,挂帐应收款是提前交纳所得税,冲回应收款不需交纳所得税.
上述文章就是关于免租期合同的收入如何确认以及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的问题的解答了.希望能为您带来帮助.更多相关资讯尽在会计学堂.感谢您的阅读.
关于房屋租赁免租期的问题
1、免租期那划了一条斜杠:意思是不存在免租了。
2、免租期“自交付之日算起”是指几号?自交付之日是你合同中约定交付商铺给经营户使用之日,应该在你合同的第8条条款有注明。
举例告诉你,出租房屋免租期内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根据该规定,出租房屋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免租期确认收入如何做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如果是免租期确认收入,则是这样做的:
比如租了一个商铺,第一年免费,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15万,一共租用3年。
第一年就是免租期。
这个业务实际上是租用三年,租金30万,每年租金十万,第一年的分录和后面几年的分录都一样:
借:管理费用 10万
贷:其他应付款 10万。
需注意与关联方存在免租期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本文以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为例分别试析之:
【例1】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1、印花税问题:
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完税,应交印花税=全部租金600万×0.1%=6000元:
借:管理费用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2、企业所得税问题: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
借:应收账款 12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3、营业税问题:
如果双方系非关联企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及其实施细则24条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收取营业收入款项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由本例可知,由于合同约定2009年免付款,因此2009年未发生营业税应纳税义务,但是会计上从配比原则出发,应当确认营业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120×5%)
贷:递延税款——应交营业税 6
2011年年初预收200万元租金时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应纳营业税200×5%=10万:
借:递延税款——应交营业税 4
营业税金及附加 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
交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2012年与2013年均作相同会计处理。
4、房产税问题:
根据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我们认为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如果不存在关联交易,则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无租使用情况,理由是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因此2009-2010年没有房产税从租计征依据,2011-2013年以实际收取的租金确认房产税纳税义务,由于房产税系地方税,各省级政府有权设定税收条款,目前有的省级政府规定以实际收到租金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有的省级政府则将预收的租金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每季或半年的纳税义务发生,假设采取前种方式,则该商场2011-2013年度收取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 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24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24
贷:银行存款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