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业号民间借货纠纷

时间:2020-07-03 01:20:02 作者:h租号网

如何写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诉讼答辩状(我是担保人)

关于第一问题:首先,我国担保法对于保证责任分为两类,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由于你没有和债权人约定哪种保证责任,因此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你承担连带保证,另外由于你们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依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你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从2009年6月10日开始计算,到2009年12月9日止。其次,保证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债权人在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向你主张保证责任,才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对于本案由于债权人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未向你主张保证责任,那么你对这笔债务的保证责任就已经结束。总之,你对此笔债务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第二问题:作为被告的你,法院在向你送达诉讼状副本、传票以及应诉通知书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附带向你提供原告提供的证据。

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要遵守的原则:

(1)、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起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3)、以借款人的名义出的借条借据代其借款的行为人,发生争议时,行为人不能证明,借款人又不承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有关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借据,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来支持自己的观念。

(5)、群众之间有期限的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付逾期利息时,可以参照银行的同种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6)、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限制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此问题。

(7)、借贷双方在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银行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8)、出借人不得将利息算入本金中谋取高额利息,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的,借款人只返还本金。

(9)、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借款人有可能转移、变卖相关财产的,国家有关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避免造成财产的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起诉状主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项目就可以了,语言要言简意赅,简单明了,不要写的太复杂。以下举一例作为示范。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性别: 女 民族:汉 现住址:塘沽区XXX联系方式: 被告:吴XX性别:女 民族:汉 联系方式: 身份证住址: 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偿还1900元欠款。2.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5月,被告意去投其男友韩X(她现在的老公),因手头无足够路费,故向原告借钱200元,并说挣了工资即还给原告。 2007年7月下旬,被告通过原告同事电话找原告,说自己当时要做人流,急需用钱,故又向原告借了1000元。7月31日下午,原告与同事xx一起到就近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海洋高新区工商分行按被告所给的其本人XXX的工商银行帐号给被告汇去了1000元。 2007年8月被告又通过原告同事XX电话找原告,说她刚做完人流手术,与其男友暂都没有工作收入,生活困难,问原告能否再借些钱给她,又向原告借了700元。 想想被告当时的困境,以前做同事时相处的也不错,在困难的坎儿上,能帮就帮一把。于8月7号下午,与同事XX又到上次(7月31号)给被告汇款的海洋高新区工商分行按同一个帐号给被告汇去了700元。 此时,被告共欠原告1900元。 之后的两天里,被告与其男友打电话跟我说感谢,谢谢我帮他们。说等他们有钱了肯定还给我。谢谢我相信他们。 此后被告再没与原告联系。 2007年11月10号,原告打电话找被告XXX,其老公XX没让被告接电话,只发信息说他妈妈在家,说话不方便,明天他跟我说。 11月11号,被告老公XX打电话给原告说等他们有钱肯定还给原告,让原告把银行帐号给他们,说还钱时给原告打到卡上。原告把银行帐号告诉了被告他们。可迟迟不见被告还钱,也不跟原告联系。 12月10号,原告打电话给被告索要欠款,又是被告老公XX接,之后发信息给原告说年前可能还不了钱,说毕竟原告对被告他们有恩,以后会把钱还给原告的。 从借完钱,被告一直没与原告联系过,没有音信,没提过还钱的事。 原告当时诚心帮被告,可被告却这样没道德,失良心,甚是令人气愤。 原告数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都予以回避,被告老公XX则以诸多理由推脱还款,意欲欠款不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1900元人民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 2009年X月XX日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吗?

属于借款合同纠纷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 担保人责任

你好!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结合你的情况,应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应该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声明】由于未看到借条原件文字内容,以上法律意见供仅参考。

民事诉讼-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民间借贷纠纷应该遵循的原则

1、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起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3、以借款人的名义出的借条借据代其借款的行为人,发生争议时,行为人不能证明,借款人又不承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有关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借据,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来支持自己的观念。

5、群众之间有期限的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付逾期利息时,可以参照银行的同种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6、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限制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此问题。

7、借贷双方在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银行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8、出借人不得将利息算入本金中谋取高额利息,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的,借款人只返还本金。

9、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借款人有可能转移、变卖相关财产的,国家有关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避免造成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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